組織章程

中國航海技術研究會章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41.04.03奉內政部台內社第一二八三○號指令核准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63.06.13廣徵會員意見後經第八屆第二次理監事會通過修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63.07.03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五八三七四六號准予備案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68.09.16經第一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68.10.12奉內政部台台內社字第四九二九四號准予備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71.09.25復經第四屆會員大會通過修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71.10.19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一一○八三○號准予備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73.04.03奉內政部台內社字第二二八二四○號准予備查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87.11.07經第十六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89.07.29經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97.12.23經第十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
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:本會定名為中國航海技術研究會。
第二條:本會以聯絡從事有關航海技術及管理並具有研究經驗之專業人員,共同研究航海技術,協力發展中國航海事業為宗旨。
第三條:本會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。
第四條:本會得視各地區之需要酌設辦事處。

第二章 任 務
第五條:本會之任務如下
一、關於航運事業之駕駛、電信、輪機、管理暨船舶構造等項學術之研究及知識之交換事項。
二、關於有關航海寄書圖書儀器之徵集及著作編譯刊發等事項。
三、關於有關航海之技術考察、檢討、改進、建議事項。
四、關於會員研究進修及獎助之規劃與推行事項。
五、關於各方航運諮詢問題之解答事項。
六、關於與國內有關航海事業學術團體之聯繫事項。

第三章 會 員
第六條:凡中華民國公民、海事從業團體或公司對航運事業或從事海事教育團體,已有顯著之貢獻或已具備下列資格,對航海技術有研究興趣並贊同本會宗旨,經本會會員二人以上之介紹,及本會理事會審查通過者,均可為本會會員。
一、從事有關航海技術及管理業務,現任或曾任與船舶駕駛輪機實習生相當職務以上者。
二、具有中等學校相當學歷或相當之專業訓練及實習機構畢業,或對航海技術確有經驗及學術者。
三、海事從業團體或公司,得為本會團體會員。
四、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、團體會員、名譽會員及贊助會員四種。
第七條: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力如下
一、    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二、    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
三、    著作或論文優先發行。
四、    本所舉辦各項事業之利益。
五、    得在本會業務範圍內請求可能之協助。
六、    其他公共應享之權利。
第八條: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
一、    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案。
二、    出席各種應出席之會議。
三、    發揚互助研究精神。
四、    擔任本惠所推派或選派之職務。
第九條:會員如有損害本會名譽或不履行會員義務,或其他違反本會章程行為者,得由會員或理事會提請監事會查明後,交由理事會分別予以警告、停權或除名。

第四章 組 織
第十條: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,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。
第十一條:本會設理事二十一人,候補理事七人,監事七人,候補監事二人,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分別組織理監事會。
第十二條:本會設常務理事會,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七人組織之。
第十三條:本會設監事長一人。
第十四條: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。
第十五條:本會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並連選得連任,理監事有缺額時,由候補理監事分別順序遞補,以補足其所補人員之任期為限,常務理監事任期均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第十六條:本會理監事如有左列各項之一者應予解任。
一、    經會員大會決議准予辭職者
二、    曠廢職務精會員大會議決罷免者
三、    在職務上違犯法令或有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,經會員大會議決罷免或經主管機關飭令退職者。
第十七條:本會設理事長一人,由理事會選舉之,理事長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另聘任秘書長一人,及工作人員若干人,處理日常會務,並得設置各種委員會,秘書長及各主任委員、委員之人選,由理事會員中選聘之,任期均為三年,連聘連任。

第五章 職 權
第十八條: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    審核理事會、監事會之會務報告。
二、    通過暨修改本會章程。
三、    選舉及罷免理監事。
四、    審定經費預決算。
五、    其他重要事項之決議。
第十九條:本會理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    關於本會會務方針及理事會工作計畫之訂定事項。
二、    關於會員大會交辦事項。
三、    關於本會經費預決算之編定事項。
四、    關於會員入會退會之審查事項。
五、    其他有關會務事項。
第二十條:本會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
一、    執行理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
二、    處理日常會務
三、    召集理事會議
第廿一條:本會監事會職權如下
一、    關於本會經費預算之審核事項。
二、    關於財物之稽核及基金之保管事項。
三、    關於違反會章案件之調查及審核事項。
四、    關於會員大會交辦事項。
五、    其他有關監察事項。
第廿二條:本會監事長之職權如下
一、    執行監事會決議及交辦事項。
二、    處理日常事務。
三、    召集監事會議。

第六章 會 議
第廿三條:本會會員流動性甚大,不易按時召開會員大會,必要時將採用通訊方式廣徵會員意見,或經理事會之決議再會員達五分之一以上時,可召集臨時會員大會,在徵集會員意見或臨時會員大會開會時,應事先呈報主管機關。
第廿四條:本理事會每三個月、理監事每六個月各開會一次,必要時均得舉行臨時會議,並得舉行理監事聯席會議。

第七章 經 費
第廿五條:本會經費以下列各項撥充之
一、會員入會費。
二、會員年費。
三、自由捐助。
四、基金孳息。
五、本會經營專業之合法收益。
第廿六條:本會會員應繳納會費如下
一、個人入會費 新台幣壹仟元
        團體入會費 新台幣壹萬元
二、個人常年會費 新台幣壹仟元
        團體常年會費 新台幣伍仟元

第八章 附 則
第廿七條: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廿八條: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應依法處理,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於個人或私人企業,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。
第廿九條: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,修改時亦同。